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1、中小型企业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五百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五十万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五十万元以下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三百人及以上,营业收入两千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二十人及以上,营业收入三百万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六千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五千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三百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三百万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
第二条 中小企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
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