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如何面对医疗事故纠纷中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

来源:米粿美食网
第1种观点: 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患者要求义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通常证据的掌握很关键。患者可以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挂号收据、门诊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住院通知书、收费通知书以及送危重病人的人的证人证言等。其次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方面,只要求主张权利一方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指出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对方若称已履行合同义务,应由对方举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患者及其家属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的民事诉讼判决书中包含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法院意见、法院判决、合议庭成员、裁定时间等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1种观点: 一种情形是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未向社会公开,而是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此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也依法享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之一,对这种鉴定结论的审核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持异议,可依法定的方式途径寻求救济。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否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取决于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未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如果行政机关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权益才发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非常间接的,最终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行为,所以未外化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情形是外化的鉴定结论。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已向社会或者一定人群公开,并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或者有利的后果。如果该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医学会鉴定流程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3、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5、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法医鉴定有异议可要求就对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若对方不予配合的,在确定对方没有受伤或伤情轻微的前提下,也可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若对方也起诉的,则可要求法院委托相应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3种观点: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坚持医患双方对等的原则。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坚持医患双方对等的原则。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处理?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坚持医患双方对等的原则。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如下:、可以到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去申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处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当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时,不应准许重新鉴定,即使医患双方均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案件事实】2019年8月5日,患者王惠芬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胸部CT示“右肺、左肺见多发结节,直径约3-8mm,部分为磨玻璃结节”。10月28日,王惠芬至苏州市××医院CT检查示“右肺中叶见一枚直径约0.8cm磨玻璃结节影,边缘尚清,右肺下叶背段磨玻璃结节,直径约10mm,边缘清,与斜裂胸膜粘连;左下肺背段磨玻璃结节,直径约6mm,与斜裂胸膜粘连。左下肺基底段磨玻璃结节,直径约16mm,密度混杂,CT值-145HU左右”。诊断印象“两肺多发磨玻璃结节,倾向肺多发原发性肺癌,建议薄层靶扫描”。11月5日,王惠芬因“检查发现双肺多发结节3年余”入住苏州市立医院。入院初步诊断“双肺多发结节”。医方陈述,经该院及外院专家会诊,不能除外早期肺癌可能。患者陈述,11月5日至9日每天检查完毕即回家,未实际住病房。11月10日手术同意书记载,“拟行胸腔镜下肺病损除手术以达到切除肿瘤,明确诊断,改善预后治疗目的”;手术记录记载,行“全麻胸腔镜下左下肺叶切除术+淋巴结清扫”,送快速病理“左下××性假瘤;左下肺不典型腺瘤样增生”。11月10日修正诊断“左下肺原位癌”。11月18日病理诊断:(右下肺叶,冰剩)(注:应为左下肺叶)大者:纤维组织增生伴大量炎细胞浸润及多核巨细胞反应,部分肺泡上皮不典型增生;小者:肺泡上皮不典型增生,倾向原位腺癌。11月16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肺原位癌,××性假瘤。王惠芬术后出院两次胸腔积水,并表示至今咳嗽,胸闷喘气,走路乏力,无法爬楼。2021年1月6日,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外院病理切片病理会诊咨询意见书显示:肺组织中见淋巴细胞浸润,灶区多核细胞聚集,纤维母细胞增生,组织细胞聚集,倾向炎××变。免疫组化(HI020-24805)CEA(-),P40(-),TTF-1(-),NapsinA(-)。王惠芬与苏州市立医院协商未果,诉至一审法院,遂引发本案诉讼。王惠芬在本案中提交市立医院治疗的费用票据,合计48902.83元,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部分为18006.94元,其表示额外向手术医生支付了手术费12000元,但无票据。另王惠芬提交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院区票据复印件,金额为2278元;王惠芬表示其主张的其他医药费均未保存发票,但有相应检查报告为证。关于手术费12000元,苏州市立医院表示医院层面未收取该费用。【医疗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如下:患者王惠芬因“检查发现双肺多发结节3年余”于2019年11月5日住苏州市××医院(东区),医方初步诊断“双肺多发结节”,书面告知患者拟行胸腔镜下肺病损除手术,于11月10日行“全麻胸腔镜下左下肺叶切除术十淋巴结清扫”术,同日修正诊断“左下肺原位癌”。根据现有病历资料,结合影像和病理资料,患者肺部病变考虑为非典型腺瘤样增生,医方诊断“左下肺原位癌”缺乏依据。根据影像资料结合其他鉴定材料,患者左肺病变有手术指征,亦可随访观察;手术方式可选择肺段切除+楔形切除或肺叶切除术。医方告知患者拟行胸腔镜下肺病损除手术,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充分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在术前、术中说明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即予行左下肺叶切除术,存在医疗过错。患者主诉现有肺功能障碍的症状,分析与患者术后部分肺段缺损有一定因果关系;考虑左下肺叶切除术是该患者可行手术方式之一,且通过手术一定程度上阻断了病变进一步发展、恶化的途径,达到一定的治疗效果,故专家组认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为宜。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王惠芬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医方病历书写存在与实际诊疗事实不一致的情形,如患者已出院仍有病程录、病理标本取材部位记载有误等,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人身损害无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本例苏州市××医院(东区)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王惠芬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王惠芬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王惠芬支出鉴定费1700元。【一审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王惠芬申请,南通医学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苏州市立医院对王惠芬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并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患者王惠芬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王惠芬、苏州市立医院对该鉴定意见均不认可,向一审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然南通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做出的鉴定意见,是基于专家鉴定组成员所具备的医学专业知识和实际临床经验的总结,具备相应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案中,王惠芬、苏州市立医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故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认定王惠芬因此遭受的损失,由苏州市立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医疗损害行为致人伤残的,应参照《医疗事故标准》(试行)评定伤残等级,故南通医学会据此确定王惠芬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并无不当,王惠芬要求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评定并确定伤残等级为八级的主张,一审法院难以采纳。【二审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对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司法鉴定结论启动重新鉴定的审查标准作出了规定,即鉴定结论必须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方能启动重新鉴定。本案中,南通市医学会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王惠芬在一审庭审中对于鉴定程序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均无异议,且其称没有必要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现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鉴定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同时,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明确“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根据王惠芬的伤残情况,鉴定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作出伤残等级评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对于王惠芬的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本文案例:(2022)苏05民终5398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法医鉴定有异议可要求就对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若对方不予配合的,在确定对方没有受伤或伤情轻微的前提下,也可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若对方也起诉的,则可要求法院委托相应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各位鉴定专家:作为患方委托代理人,现就本案医疗过错鉴定陈述如下意见:本次医疗纠纷发生的过程和原因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分为以下四种:(一)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地方医学会。以上两种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技术鉴定。(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对医疗事故争议首次技术鉴定不服而提起的再鉴定。(四)中华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法律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3种观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等;二、鉴定程序不同;三、鉴定结论不同;四、法庭质证不同。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2种观点: 1、通常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医疗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般是由患者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书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认定。一、关于法医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二、医疗过错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医疗过错认定步骤是: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确定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委托后,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3、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受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后,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鉴定申请人关于鉴定费缴纳事项,一般而言,鉴定费由申请人先预交。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5、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对全部检材进行审查,必要时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三、如何判断医疗过失医疗过失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纠纷,是指引起纠纷的原因来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医方未尽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为存在医疗过失,如因此导致损害发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履行了相应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遭受的损失就不能认为是医疗过失所致,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医师、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内,其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过失行为是根据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其应具有相应的诊疗护理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同时,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还有与具体标准对应的抽象标准,就是指其确定医疗行为所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依该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的,认定行为存在过失。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准,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并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某项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效是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1种观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如果两份鉴定结论截然相反将如何予以认定?医疗事故鉴定分为两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需要借助专业技术鉴定予以分析判断,因此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鉴定结论还是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鉴定结论虽然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但其仍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对于证据的认定就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结合全案进行综合认定,不能只片面的择取再次鉴定结论,而应将两份鉴定结论予以综合分析,得出法官自己的结论。认定鉴定结论时应考虑到两次鉴定的不同效力。毕竟再次鉴定结论系上级鉴定机关做出,应比首次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分析鉴定结论是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判断,即要看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实;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等。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官应正确依靠鉴定结论这一重要证据对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对于责任予以判定,但绝不能盲目依赖。要将鉴定结论至于全案之中,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得出自己的结论。笔者倾向性意见:对于两次鉴定结论应予以综合判断认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等;二、鉴定程序不同;三、鉴定结论不同;四、法庭质证不同。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3种观点: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一、医疗事故鉴定走哪些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下:首先是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专业医学会接受申请后,会在45天内出具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为最终鉴定。二、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其中一方可以从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那天起的15天内,到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可以让双方当事人一起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进行鉴定。三、医疗事故认定程序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市、州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省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