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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单方口供如何定罪

2024-11-28 来源:米粿美食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贿和行贿口供不一致的,一般不会影响案情,口供只是判案依据的一种而已,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材料来证明犯罪事实。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贿罪只有受贿口供不能定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口供”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其证明力较弱,一般不轻信口供。贿赂双方口供不一致的,不能采信其口供,还需要进一步查找相关证据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如相关人员的口供,还需要根据行贿人所在单位的账务往来记录、银行帐户存款资金流动情况、受贿人的个人存款记录等情况深入查实后,用这些证据来印证供口的真实性,再认定贿赂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1种观点: 口供如果可以和其他的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即证据充足的,一般是可以定罪的,但如果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一般不能定罪,只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贿罪只有受贿口供不能定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局仅凭当事人口供,不可以定罪,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定罪。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贿罪只有受贿口供不能定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2种观点: 纪检做完笔录问话,签字确认后不合事实可以推翻。如有此情况,可以和做笔录的公安讲明情况或者向相关部门反映,说明原因进行申辩并在笔录后面做补充回答。如果公安不配合,你可以再行书面文书讲明当时的真实过程,递交公安和检察院。如能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线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司法机关不能轻信嫌疑人的口供,且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犯罪。司法机关有证明嫌疑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法定义务。一、派出所报案撤销口供签字手印材料销毁行吗在派出所报案可以撤销,口供签字手印材料是无法销毁的。身为嫌疑人留下指纹会录入指纹库。录口供指执法机关向与案件有关的人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笔录分两种,一是证人证言;二是违法犯罪者的陈述。公民作为“证人证言”而留下的笔录当然不会给本人留下案底,而“违法犯罪者的陈述”还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其违法已经被行政或者刑事立案,那么肯定会留下案底。二是录口供后因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而不处理,那么就不会留下案底,所做的笔录一至两年后,执法机关清理档案时集中统一销毁。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报案流程如下:1、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后,对警情询问后进行分析,判断。2、制作笔录的时候,要把民警询问的事情说清楚,表述得清晰,最后签字捺印,之后派出所就会上报分局审核,达到立案条件的派出所就会立案。3、派出所立案后,就会进行侦查,注意保持电话通畅,以便民警随时找当事人配合侦查以及向当事人通报办案进展。4、如果想知道当事人所报警情是否立案,可以到当事人报案的部门进行询问。5、案件办理不收取费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八条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做完笔录问话,签字确认后不合事实可以推翻。如有此情况,可以和做笔录的公安讲明情况或者向相关部门反映,说明原因进行申辩并在笔录后面做补充回答。如果公安不配合,你可以再行书面文书讲明当时的真实过程,递交公安和检察院。如能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线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司法机关不能轻信嫌疑人的口供,且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犯罪。司法机关有证明嫌疑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法定义务。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贿罪只有受贿口供不能定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2种观点: 纪检做完笔录问话,签字确认后不合事实可以推翻。如有此情况,可以和做笔录的公安讲明情况或者向相关部门反映,说明原因进行申辩并在笔录后面做补充回答。如果公安不配合,你可以再行书面文书讲明当时的真实过程,递交公安和检察院。如能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线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司法机关不能轻信嫌疑人的口供,且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犯罪。司法机关有证明嫌疑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法定义务。一、派出所报案撤销口供签字手印材料销毁行吗在派出所报案可以撤销,口供签字手印材料是无法销毁的。身为嫌疑人留下指纹会录入指纹库。录口供指执法机关向与案件有关的人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笔录分两种,一是证人证言;二是违法犯罪者的陈述。公民作为“证人证言”而留下的笔录当然不会给本人留下案底,而“违法犯罪者的陈述”还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其违法已经被行政或者刑事立案,那么肯定会留下案底。二是录口供后因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而不处理,那么就不会留下案底,所做的笔录一至两年后,执法机关清理档案时集中统一销毁。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报案流程如下:1、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后,对警情询问后进行分析,判断。2、制作笔录的时候,要把民警询问的事情说清楚,表述得清晰,最后签字捺印,之后派出所就会上报分局审核,达到立案条件的派出所就会立案。3、派出所立案后,就会进行侦查,注意保持电话通畅,以便民警随时找当事人配合侦查以及向当事人通报办案进展。4、如果想知道当事人所报警情是否立案,可以到当事人报案的部门进行询问。5、案件办理不收取费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八条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做完笔录问话,签字确认后不合事实可以推翻。如有此情况,可以和做笔录的公安讲明情况或者向相关部门反映,说明原因进行申辩并在笔录后面做补充回答。如果公安不配合,你可以再行书面文书讲明当时的真实过程,递交公安和检察院。如能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线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司法机关不能轻信嫌疑人的口供,且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犯罪。司法机关有证明嫌疑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法定义务。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1种观点: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以行贿罪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如何处罚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一)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贿和行贿口供不一致的,一般不会影响案情,口供只是判案依据的一种而已,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材料来证明犯罪事实。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口供”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其证明力较弱,一般不轻信口供。贿赂双方口供不一致的,不能采信其口供,还需要进一步查找相关证据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如相关人员的口供,还需要根据行贿人所在单位的账务往来记录、银行帐户存款资金流动情况、受贿人的个人存款记录等情况深入查实后,用这些证据来印证供口的真实性,再认定贿赂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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