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目的
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在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相关规定,结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数量及程度,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6)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5、凡是码头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后,场务部经理或值班经理视实际情况立即用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安监、派出所、消防、120等部门报告,请求救援。同时立即向公司报告。
6、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指令事故现场人员保护好现场,维持好现场秩序,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反应程序,并且在事故发生30分钟之内核实事故相关情况并用电话及传真报告给集团公司。其中重伤以上事故还要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用电话报告事故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准确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的处置情况和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
9、重伤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用电话上报事故之后,必须在4小时之内填写《企业事故快报表》,并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传至相关主管部门。
10、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首先要采取积极措施抢救事故受害者,施救方案要确保不发生次生伤害。因抢救事故受害者而破坏的事故现场,要做出相应标记。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恢复。
1)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
2)重伤以上事故除当地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
11、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
3)提出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12、对事故责任人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等情况,公司将视情况从严从重处理
1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坚决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4、附: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快 报 表
报告单位: 签发人:
| 事故类别及等级 | |
| 事故单位 | |
| 时 间 | | 地 点 | |
| 死 亡 人 数 | | 受 伤 人 数 | | 预计经济损失 | |
| 事故简况和现场处置情况 | |
| 备 注 | |
值班报告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