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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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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在主观目的上是不同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比如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2、两者客观构成不同

(1)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根本没有的,这些只是欺骗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

(2)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骗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轻微的多。

3、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便会销声匿迹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会归还财产或赔偿对方那个损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一、劳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怎样

(一)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

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

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

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二)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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