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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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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分类: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以及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

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程序:

1、侦查阶段: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了解案件的实情;

(3)申请取保侯审;

(4)代为申诉、控告;

2、审查起诉阶段;

3、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诉讼意义性质内涵:

1、从证据非裁判所必需到没有证据不得进行裁判;

2、从依据非理性证据裁判到以理性证据进行裁判;

3、从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到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重;

综上所述,相关人员要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在审判活动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依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排除,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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