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 》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在该规定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 ,早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 :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 法规 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中,可以得知 加班费 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是不包含在 最低工资 里面的。当然,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计算劳动者的最低工资的时候会参照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 加班 加点等共同计算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法律客观: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