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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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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国家规定具体如下:

1、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

2、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补贴的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去所在的社区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如果不是深户,就得先回老家办理;

2、办好后拿着社区准备的资料(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去将相关信息和医院连接在一起,到时候去产检的时候把那个社保卡,计划生育证明等资料给相关医护人员,将信息备案后,以后产检就可以直接用社保卡挂号,产检;

3、产检的时候,有些项目有补贴的话就直接减掉了补贴的费用,不用缴完费后,再去申请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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