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了但已经给客户的,应该尽快找客户收回作废,否则如果被税务局发现,不仅会要求补交税款,而且会以未按规定开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作废的情形:开具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