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诉讼的法律证据有:
1、结婚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造成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方介入而离婚的,提供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4、起诉离婚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
6、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式;
7、双方的经济状况,证明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权人姓名、地址等;
8、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