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流程具体如下: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提出,请求人民行使立案监督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