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抵押物被抵押权人保全后,若抵押物的价值无法保全全部债权,债权人可以解除抵押物的担保,追索余款。债权人也可以同意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替代抵押物,或查封其他财产等方式保全抵押权。若其他财产无法保全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保全抵押物后,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保全全部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指定期限,要求抵押人解除抵押物的担保,追索余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同意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替代抵押物的,可以保留已有的抵押权;查封其他财产的,可以保留原有的抵押权。其他财产的处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准许,可以申请执行:(十一)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有价证券、货币、有价物品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已经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事项与担保人利益无关的,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异议,债权人不得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