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不同,以山东省为例,根据不同级别的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计算公式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分析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赔偿标准各地有所不同。
以山东省为例: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计算公式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拓展延伸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为了帮助伤残人士顺利就业而设立的一项福利措施。申请该补助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首先,申请人必须是经过评定为伤残的人士,并持有相应的伤残证明。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伤残证明、就业意愿和就业计划等相关材料。申请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材料、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评定、最终确定补助金的发放金额和方式等。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完成申请,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核实工作。只有符合条件且经过审批的申请人才有资格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
结语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因地而异,如山东省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提供不同级别的补助金。申请该补助金需要满足条件,包括持有伤残证明、提供相关材料等。申请程序需按规定流程完成,并经过审核和评定,最终确定补助金的发放金额和方式。只有符合条件且经审批的申请人才能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山东省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