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惩条例
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满100元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部门或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稿处分。
3、损坏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传话者:
(1)发现同学之间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现象,不积极通过教师或学校解决,反而传话给一方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2)凭主观推测或猜想传话引起打群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3)故意传话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2、怂恿者:
(1)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打架者:
(1)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含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人轻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用凶器伤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终止又报复打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4、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严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证者:故意提供伪证,妨碍正常处理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怂恿者、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个人或集体污辱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对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9、对于侮辱教师、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凡聚众、参与或为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学校要求男女同学交往要大方,合体,符合中学生身份,遵从中国国情和公共道德规范,对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劝其退学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男女同学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校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校园,私自带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第相关条款处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学校纪律,私自外出或翻围墙出学校,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如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者,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也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十三、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饮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学生酒醉进入校园,视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学生饮酒,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校园严禁学生吸烟,第一次吸烟被发现,学校予以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出处分;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十五、不按时会宿舍或故意躲在隐蔽角落导致学校四处寻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把校园卡、学生证、校服借给他人(包括校外人员)并以此试图或已经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违反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住读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走读生违反走读规定或不服从门卫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对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在食堂、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
(2)对教师及领导寻衅滋事者;
(3)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毯、电水壶、暖手壶等电热设备及使用蜡烛、酒精灯、火柴、火机等易燃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规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阳贵一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二、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累计达10—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6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1—9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对考试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或用手机自己作弊以及帮助他人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学生第一次受处分后,如未撤消处分又再次违纪需要处分者,无论违纪轻重,一律在原来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二十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列规定中的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十六、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2)受记大过处分时,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只享受原来的30%,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助学金;
(4)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优秀学生的奖励、评比及奖学金的评比。
学生奖惩条例
甲、奖励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关心政治,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平时学习成绩优秀,考试在班内前五名或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3、品学兼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深受学生拥护的学生干部;
4、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有良好影响者;
5、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有突出贡献者;
6、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优异,取得较好名次者;
7、一年来各方面表现都比较突出或在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
二、奖励方式:
1、口头表扬,当众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奖品;
4、授予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十佳学生“等光荣称号;
5、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乙、处分
一、凡违反本(《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者,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按照江苏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一学期旷课36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2、在学校吸烟、喝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勾结校外人员进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有盗窃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思想品质差,有追逐、拦截、侮辱、调戏女同学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敲诈、勒索、抢劫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讨以上处分。
8、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留藏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不爱护校舍,严重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还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凡在教学区内乱放自行车或不在规定位置存放自行车的,除由班主任开具证明领取外,还要按违纪予以处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不尊敬师长,顶撞、谩骂、威胁老师,甚至有动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12、凡离校、离家出走者,或有早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13、对考试作弊者,除试卷记”0“分外,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处分方式: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此条不适应初中部)。
说明:1、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填写奖惩登记表,并通知家长。
2、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一律不发给任何证件。
3、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行机关依处
三、处理权限
1、年级组有对违纪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的权力。
2、政教处有对违纪学生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权力。
3、开除学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签字,报上级批准。
学生奖惩条例
经学校领导讨论通过,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各类考核中,制定奖惩条例如下:
一、全校教职工必须讲普通话,全校教师必须达到普通话省级标准。
二、将普通话测试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基本条件。
三、普通话未达国标的教师,必须参加培训,同时该年度不得评先进,考核不能评优秀。
四、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作为创文明班级条件之一。
五、“上课坚持用普通话”作为教师年终评估考核中“工作态度”内容之一。
六、在对教师的年终考核中,把“在校园中坚持讲普通话,并正确书写规范汉字”作为教师业务知识考核的一个方面。
七、在学生评“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先进班集体、少先队先进个人、集体等评优活动中,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班委重视、同学自觉的班级可加1-3分,不重视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减5分。
八、全校学生的规范用语用字情况,同各种评优相挂钩。
本条例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学生奖惩条例
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一学期旷课36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2、在学校吸烟、喝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勾结校外人员进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有盗窃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思想品质差,有追逐、拦截、侮辱、调戏女同学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敲诈、勒索、抢劫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讨以上处分。
8、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留藏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不爱护校舍,严重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还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凡在教学区内乱放自行车或不在规定位置存放自行车的,除由班主任开具证明领取外,还要按违纪予以处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不尊敬师长,顶撞、谩骂、威胁老师,甚至有动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上处分。
12、凡离校、离家出走者,或有早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13、对考试作弊者,除试卷记”0“分外,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奖惩条例
经学校领导讨论通过,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各类考核中,制定奖惩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职工必须讲普通话,全校教师必须达到普通话省级标准。
二、将普通话测试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基本条件。
三、普通话未达国标的教师,必须参加培训,同时该年度不得评先进,考核不能评优秀。
四、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作为创文明班级条件之一。
五、“上课坚持用普通话”作为教师年终评估考核中“工作态度”内容之一。
六、在对教师的年终考核中,把“在校园中坚持讲普通话,并正确书写规范汉字”作为教师业务知识考核的一个方面。
七、在学生评“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先进班集体、少先队先进个人、集体等评优活动中,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班委重视、同学自觉的班级可加1-3分,不重视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减5分。
八、全校学生的规范用语用字情况,同各种评优相挂钩。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