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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条例(3篇)

来源:米粿美食网

学生奖惩条例

  一、惩处等级:

  1、免予处分,公开批评:班内公开批评、全级公开批评、全校公开批评;

  2、给予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

  二、惩处权限及程序:

  1、班内公开批评由班主任决定,在班会上宣布;

  2、全级公开批评由级组长决定,在全级学生大会上宣布;

  3、全校公开批评及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需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报告审批表》并附违纪具体材料,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德育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或行政会议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市教育局审批。特殊违纪案例可组织学生违纪仲裁小组充分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德育处。

  4、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在学校公布之前做好当事学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学生家长。然后由德育处发布处分通报,并将处分通知书寄往学生所在街道、村委会或家长单位。

  三、惩处后的教育及处分撤消:

  1学生受处分后,每月月中写一份思想行为汇报主任签字,当事学生亲自送年级组长审阅存档。班主任、年级组长要利用这一机会,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改进错误。

  2、学生在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显着进步的,满一个学期且每月思想行为汇报按时缴交的学生,可申请撤消处分。

  3、申请撤消处分程序: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撤消处分申请书》,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和级组长签署意见,报德育处审批;申请撤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的须报学校行政会议讨论,校长审批。审批后,德育处将结果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在班内宣布审批结果,对未获撤消处分批准的学生,班主任要做好思想和心理辅导工作。被处分的学生到高中学习结束尚未获得撤消处分,处分要记载于学生学籍档案并不予毕业。

  四、各类违纪行为的惩处标准:

  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惩处:

  (1)学生违纪尚未达到处分标准,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为了教育当事人和全校学生,学校给予班内、全级或全校公开批评。对已达到处分标准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的违纪学生也可从宽处理,免予处分,给予全校公开批评。

  (2)扰乱学校生活、学习秩序;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侮辱教职工,漫骂、讥讽学生干部或管理人员;引外人进入学校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危害师生安全,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3)进入网吧或“三室一厅”(电子游戏机室、录像室、桌球室、卡拉OK歌舞厅)的,给予记过处分。

  (4)带手机回校、考试作弊、传阅不良书刊或音像制品、宿生外宿(指未经批准在外留宿),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他人财物,除经济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6)盗窃、喝酒、吸烟、聚赌、谈恋爱、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或饬令退学处分。

  (7)打群架或组织打群架,给予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多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其它纪律,且不服从教育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9)建立文明班评比与纪律处分联系条例。一学期内,因违纪行为(指未达处分要求)给班级带来扣分达6分的,给予警告处分;带来扣分达9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带来扣分达12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扣分达15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实行处分累积条例:两次全级或全校公开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达两次警告,记过一次;一次警告一次记过,给予记大过处分,达两次记过,作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受处分,作饬令退学处分。

  (11)以上未列出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中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五、其它:

  1、违反校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2、违反校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恶劣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恐吓者

  (3)屡教不改

  3、对各种违纪行为,学生均有劝阻并如实向老师报告的责任。若知情不报或故意提供伪证者,影响正常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

  4、受校纪处分的,在处分撤消前,不得入团,不得评为学生先进;担任学生干部或已被评为学生先进的,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撤消其职务和称号。受校纪处分未撤消的,到高三毕业时将处分结论记入学生档案,供高等院校招生时参考。

学生奖惩条例

  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强化法制、纪律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少数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教育或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违反纪律,依据情节、性质及影响不同,分别按以下两类十级处理或处分:

  ①口头检讨;

  ②书面检查;

  ③班级检查;

  ④大会通报批评

  ⑤大会口头警告;

  ⑥警告处分;

  ⑦严重警告处分;

  ⑧记过处分;

  ⑨留校察看处分;

  ⑩开除学籍。

  其中⑥至⑩类处分,如没有被撤销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违反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所列各条都以学生虽犯有错误,但尚未触犯刑律而论。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责令其口头检查、书面检查或班级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进行大会通报批评或大会口头警告。

  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2、上课间操拖拉,做操不认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认真的;

  4、不按规定午休、晚休的;

  5、未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的;

  6、不按规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厅就餐时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动佩戴校徽、插队或乱站窗口、大声喧哗或顶撞管理人员、浪费粮食、不爱护公物、擅自触摸调节装设在餐厅的电器设备、私自将食物带出餐厅等;

  8、在校门口搭乘三轮车,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9、在校园周围50米内买零食,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10、不遵守自习课纪律的;

  11、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动)纪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大会通报批评、大会口头警告处理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一条中有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未经学校批准,住宿生私自出校门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吃零食的;

  4、为他人起绰号,污辱、诽谤他人,语言不文明的;

  5、践踏草坪、乱抛纸屑、随地吐痰的;

  6、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不上课间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损坏公物,浪费水电,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从严处理;

  8、考试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厅混吃的';

  10、进校门不下车或在校园内乱骑车的;

  11、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10节以上的;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13、攀爬墙头私自出校门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学校黑板、橱窗及戗牌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对其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二条相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2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3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3、吸烟、打牌、看不健康书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乱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早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盗窃、、酗酒行为的;

  7、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组织、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机关处理;

  8、学生不服学校工作人员管理或对学校的处分及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不满,对相关领导、教职员工或同学有报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查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提出相关书面材料,经年级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德育处审核,最后由校长室批准确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条: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被处分之日起十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同意,校长室批准,可以给予撤销处分,否则处分决定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工作实行责任到人,分片包干责任制。凡在一年内出现下列违纪责任事故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扣工资100元)第三次立即解约辞退。

  ①白天值勤时,出现外来人员干扰校内教学或伤害师生事件未发现或制止。外来人员在校内推销产品,摆卖或游串未制止、赶走的情况。

  ②值班期间看书报杂志、烤火、打牌、下棋、打桌球、乒乓球等,校内值夜班人员聚集在校门值班室聊天、喝茶的情况。

  ③值班期间洗车、修理摩托(单)车、与家人及外面的朋友在值班室闲聊或睡觉等失职情况。

  ④值勤时未穿制服,迟到或早退的情况。

  ⑤下班期间在校门内外摆摩托搭客“炒更”的情况。

  2、上班值班期间,学校范围内所包干的责任区出现破门入屋、盗窃财物或重大破坏公共设施事件,按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50-500元的处罚,一年内出现两次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违法行为,学校研究解约辞退。

  3、改变保安员节日慰问金发放方式。第一步按临工标准发放,另一半到年终要根据当年工作情况,是否违纪、失职和全勤等情况而补扣补发。

  4、设立保卫工作登记本,根据登记本记录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保安员按小组为单位,每半年一次若无责任事故发生,给予一次性100元奖励,凡抓获偷盗者或制止重大事故发生者,视挽回损失的大小,经学校研究讨论,每次分别给予50-500元的奖励。

  5、根据保安员一年工作表现及工作需要,由学校研究是否续约。

学生奖惩条例

  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强化法制、纪律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少数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教育或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学生违反纪律,依据情节、性质及影响不同,分别按以下两类十级处理或处分:

  ①口头检讨;

  ②书面检查;

  ③班级检查;

  ④大会通报批评;

  ⑤大会口头警告;

  ⑥警告处分;

  ⑦严重警告处分;

  ⑧记过处分;

  ⑨留校察看处分;

  ⑩开除学籍。其中⑥至⑩类处分,如没有被撤销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违反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所列各条都以学生虽犯有错误,但尚未触犯刑律而论。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一经查出,由班主任视其情况,责令其口头检查、书面检查或班级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进行大会通报批评或大会口头警告。

  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2、上课间操拖拉,做操不认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认真的;

  4、不按规定午休、晚休的;

  5、未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的;

  6、不按规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厅就餐时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动佩戴校徽、插队或乱站窗口、大声喧哗或顶撞管理人员、浪费粮食、不爱护公物、擅自触摸调节装设在餐厅的电器设备、私自将食物带出餐厅等;

  8、在校门口搭乘三轮车,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9、在校园周围50米内买零食,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10、不遵守自习课纪律的;

  11、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动)纪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大会通报批评、大会口头警告处理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一条中有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未经学校批准,住宿生私自出校门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吃零食的;

  4、为他人起绰号,污辱、诽谤他人,语言不文明的;

  5、践踏草坪、乱抛纸屑、随地吐痰的;

  6、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不上课间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损坏公物,浪费水电,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从严处理;

  8、考试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厅混吃的;

  10、进校门不下车或在校园内乱骑车的;

  11、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10节以上的;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13、攀爬墙头私自出校门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学校黑板、橱窗及戗牌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对其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二条相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2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3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3、吸烟、打牌、看不健康书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乱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早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盗窃、、酗酒行为的;

  7、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组织、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机关处理;

  8、学生不服学校工作人员管理或对学校的处分及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不满,对相关领导、教职员工或同学有报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查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处分学生,由班主任提出相关书面材料,经年级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德育处审核,最后由校长室批准确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第五条: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被处分之日起十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同意,校长室批准,可以给予撤销处分,否则处分决定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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