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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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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

1、违约金;

2、损害赔偿金;

3、主债权及其利息;

4、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来确定行使留置权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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