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己遗失东西也可以报警,如果达到立案标准,会根据相关证据帮助查找,一般来说,查找有两个方向:1、查失源,围绕丢失时的客观环境条件进行侦查,例如查监控,走访目击人等。2、查销赃渠道,有些东西丢了以后可以通过对销赃渠道的调查发现物品的去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失物品不立案依据是,立案主要追究的是刑事责任,物品的遗失并不属于此种范畴。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拾得遗失物之后侵占,这时就有可能涉及侵占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品丢失如果是单纯遗失,应该是不足以立案的。不过如果存在捡到钱的人拒不归还的情况,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己遗失东西也可以报警,如果达到立案标准,会根据相关证据帮助查找,一般来说,查找有两个方向:1、查失源,围绕丢失时的客观环境条件进行侦查,例如查监控,走访目击人等。2、查销赃渠道,有些东西丢了以后可以通过对销赃渠道的调查发现物品的去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3种观点: 丢失的物品如果拾得者拒不归还的,物品价值5000-10000以上既可立案,如果是物品被盗,价值金额1000元既可立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的,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未达到上述金额的,可以作为治安管理案件立案。一、公民到报案需要以下程序:(1)报案。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机关提出;(2)口头报案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3)报案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4)报案有权要求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5)报案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机关为其保密;(6)如所报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队管辖,有权要求接待人员作出说明和指导到相应部门报案。二、侵占罪的认定条件: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丢失物品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并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必须存在拾取方存在侵占的违法事实才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不同的数额大小所认定的立案标准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侵占罪的有关认定条件和处罚标准来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的,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未达到上述金额的,可以作为治安管理案件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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