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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买农村房屋居住权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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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享有居住权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进行居住权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新民法典农村房屋买卖规定如下: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2、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定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是:农村房屋的买卖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必须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当地得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够转让。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具体如下: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2、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民法典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而认定为合同无效。综上所述,农村房屋买卖需要的条件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买卖行为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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