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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行政不作为起诉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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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国土证办理错误,行政起诉是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还是以市为被告??国土证办理错误,行政起诉是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还是以市为被告?行政诉讼应以国土资源局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第三章管辖第十四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地方和地方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地方和地方国土资源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3种观点: 土地纠纷没有证据解决途径如下:1、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协商;2、第三方进行调解;比如的庭前调解;3、向提起诉讼;4、向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土地民事纠纷起诉书应当写明的内容如下:1、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3、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5、受诉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综上所述,我们应该遵循法律机制,申请诉讼,由根据证据的可信度来认定谁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一)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起诉。(二)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谇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乡镇或县级以上地方或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1种观点: 满足土地确权行政不作为起诉条件以后怎么写行政不作为的起诉状一、行政不作为的含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遵循一般行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也表现为一定的特殊的规律性。二、行政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原告:地址:辽宁省XX市xx区xx街16-114被告: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地址:XX厦法人代表:1、确认被告对原告多次违法行为工伤认定结果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赔偿对我造成经济损失175万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08年10月17日到XX市伊利工伤工作,被安排在XX事业部从事品保员工作,2009年11月19日下午在清河门奶站监视挤奶过程中摔伤,导致多处受伤被告与XX市伊利公司无法达成共识后,被告向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2011年3月22日我收到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20111001,的非非工伤认定结果才知道非常诧异,因为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没有向我索要任何证据直接认定,同时也为向我书面受理或者不受理的通知这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7号)第7条规定,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三份调查笔录明显虚假,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侵犯我个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享有依法控告权利受到赔偿的权利。由于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违法法律法规使我2年为起诉奔波身心受到伤害,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为继续上诉维持生计变卖房产,得了抑郁症和心脏病这一切都是因为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造成的,并要求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一次性支付赔偿175万元赔偿。请求公正判决,支持诉请。此致XX市海州区人民起诉人:20XX年8月8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起诉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3种观点: 行政不作为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原告:黄XX,男,一九三七年四月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系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XXXXXX,邮政编码:XXXXXX。事项: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事实和理由: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是错误决定。这个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原告于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开始逐级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面积为300平方米。19年10月17日,X已签批。1990年3月1日,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8月竣工。竣工后,由城规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验收合格后,于同月15日发放了第X号。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城建规划处代表行使权利。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据查,原告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之前的审批工作,都由城建规划处负责。这是赋予的权利,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为没有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2、《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号。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平方米。《决定》既然承认城建规划处的X号批文。原告按该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无效,应依土地管理法第4规定,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也是不恰当的,此条款是争对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对个人建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15日。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因此,请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此致X省X市人民起诉人:黄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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