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地方和地方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地方和地方国土资源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3种观点: 土地纠纷没有证据解决途径如下:1、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协商;2、第三方进行调解;比如的庭前调解;3、向提起诉讼;4、向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土地民事纠纷起诉书应当写明的内容如下:1、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3、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5、受诉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综上所述,我们应该遵循法律机制,申请诉讼,由根据证据的可信度来认定谁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一)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起诉。(二)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谇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乡镇或县级以上地方或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1种观点: 满足土地确权行政不作为起诉条件以后怎么写行政不作为的起诉状一、行政不作为的含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遵循一般行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也表现为一定的特殊的规律性。二、行政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原告:地址:辽宁省XX市xx区xx街16-114被告: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地址:XX厦法人代表:1、确认被告对原告多次违法行为工伤认定结果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赔偿对我造成经济损失175万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08年10月17日到XX市伊利工伤工作,被安排在XX事业部从事品保员工作,2009年11月19日下午在清河门奶站监视挤奶过程中摔伤,导致多处受伤被告与XX市伊利公司无法达成共识后,被告向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2011年3月22日我收到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20111001,的非非工伤认定结果才知道非常诧异,因为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没有向我索要任何证据直接认定,同时也为向我书面受理或者不受理的通知这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7号)第7条规定,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三份调查笔录明显虚假,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侵犯我个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享有依法控告权利受到赔偿的权利。由于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违法法律法规使我2年为起诉奔波身心受到伤害,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为继续上诉维持生计变卖房产,得了抑郁症和心脏病这一切都是因为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造成的,并要求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一次性支付赔偿175万元赔偿。请求公正判决,支持诉请。此致XX市海州区人民起诉人:20XX年8月8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起诉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3种观点: 行政不作为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原告:黄XX,男,一九三七年四月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系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XXXXXX,邮政编码:XXXXXX。事项: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事实和理由: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是错误决定。这个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原告于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开始逐级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面积为300平方米。19年10月17日,X已签批。1990年3月1日,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8月竣工。竣工后,由城规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验收合格后,于同月15日发放了第X号。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城建规划处代表行使权利。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据查,原告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之前的审批工作,都由城建规划处负责。这是赋予的权利,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为没有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2、《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号。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平方米。《决定》既然承认城建规划处的X号批文。原告按该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无效,应依土地管理法第4规定,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也是不恰当的,此条款是争对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对个人建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15日。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因此,请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此致X省X市人民起诉人:黄Xx年×月×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是:1、协商。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2种观点: 一、土地纠纷怎么解决最好1、土地纠纷解决方法如下:(1)协商。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等方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二、土地纠纷仲裁庭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2、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种观点: 发生土地纠纷后,有以下的几种处理方法:当事人可以到当地乡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有以下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书证;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土地使用权纠纷?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有以下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书证;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是:1、协商。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2种观点: 一、土地纠纷怎么解决最好1、土地纠纷解决方法如下:(1)协商。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等方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二、土地纠纷仲裁庭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2、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2、处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3、起诉:无法处理,或者对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人非法买卖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并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并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在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只有两种形式:(一)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无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禁止买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不管怎样买卖土地,都是非法无效的。私自卖土地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卖土地五亩以上算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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