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关于期间的计算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的。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一、刑诉拘留的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押解途中的时间应算刑事拘留时间。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致轻伤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为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现就刑事拘留期间计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归纳。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8点,应从9点开始期间的计算。2、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即如果5月10日送达判决书,应当从11日开始期间的计算,5月25日上诉期间届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8点,应从9点开始期间的计算。2、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即如果5月10日送达判决书,应当从11日开始期间的计算,5月25日上诉期间届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2种观点: 法律关于期间的计算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的。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一、刑诉拘留的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押解途中的时间应算刑事拘留时间。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致轻伤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为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现就刑事拘留期间计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归纳。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2、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第1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相应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关于期间的计算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的。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一、刑诉拘留的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押解途中的时间应算刑事拘留时间。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致轻伤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为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现就刑事拘留期间计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归纳。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3种观点: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相应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期间是在诉讼中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计算:1、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8点,应从9点开始期间的计算。2、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即如果5月10日送达判决书,应当从11日开始期间的计算,5月25日上诉期间届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判决生效日期如何计算:我国法律对一审判决生效很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过15日未上诉的判决就生效。而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并没有上诉期,二审判决何时算生效没有明文。 只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在庭审结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地域或时间等原因,定期宣判的,并不一定都专门安排开庭宣读裁判文书,而是通知当事人领取判决书或送达当事人。 这样就会出现判决书上的日期与送达日期不同,当事人不能同时签收判决书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双方送达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后一个人送达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期计算是对罪犯宣告刑罚的执行期间的计算。包括刑期的起始计算日期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与刑期的折抵。中国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曰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时执行,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羁押超刑期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审查、起诉、审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内完成的,即使羁押时间超过刑期均不应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8点,应从9点开始期间的计算。2、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即如果5月10日送达判决书,应当从11日开始期间的计算,5月25日上诉期间届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2种观点: 法律关于期间的计算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的。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一、刑诉拘留的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押解途中的时间应算刑事拘留时间。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致轻伤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为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现就刑事拘留期间计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归纳。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关于期间的计算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的。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一、刑诉拘留的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押解途中的时间应算刑事拘留时间。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致轻伤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为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现就刑事拘留期间计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归纳。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相应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日认定方式为:(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2)没有明确法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被侵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3种观点: 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日的认定方式:(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2)没有明确法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起算点;(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起算点。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日认定方式为:(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2)没有明确法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拓展延伸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日的计算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日的计算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算日通常是从特定事件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例如,合同纠纷的起算日是合同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起算日的确定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计算时效起算日时,还需注意法定假日和节假日的影响,这些日子不计入时效期限。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准确计算时效起算日非常重要,以避免时效权利的丧失。当事人应当及时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起算日进行计算,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结语合理计算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日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算日的确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纠纷的起算日是合同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其他案件也有特殊规定。此外,还需考虑法定假日和节假日对时效期限的影响。因此,建议当事人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准确计算起算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关于期间的计算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的。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一、刑诉拘留的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押解途中的时间应算刑事拘留时间。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致轻伤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为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现就刑事拘留期间计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归纳。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相应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关于期间的计算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的。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一、刑诉拘留的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押解途中的时间应算刑事拘留时间。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致轻伤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为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现就刑事拘留期间计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归纳。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相应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是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2种观点: 法律上的,“从......之日起计算”,都是以次日为起算日么?? 期间从次日算起,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但期日从当天起算,如某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即是当日。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3种观点: 法律中的从哪天起几日内算不算当日?不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扩展资料: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以上就是关于法律中的从哪天起几日内算不算当日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种观点: 法律上的,“从......之日起计算”,都是以次日为起算日么? 期间从次日算起,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但期日从当天起算,如某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即是当日。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是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3种观点: 法律中的从哪天起几日内算不算当日?不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扩展资料: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以上就是关于法律中的从哪天起几日内算不算当日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法律规定的在某具体日期之前完成某项事件时,该具体日期包括当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时间就是按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最多工作的时间。如果超过,一是劳动者有权利拒绝(有法定特别、不可拒绝情况),二是要支付加班费用。中国内地现行法定节假日共11天,包括春节3天,国庆3天,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1天。元旦:规定在1月1日放假1天;春节:规定在阴历除夕(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三十日)至正月初二放假3天;清明节:规定在清明当日放假1天;劳动节:规定在5月1日当日放假1天。端午节:规定在端午当日放假1天;中秋节:规定在中秋当日放假1天;国庆节:规定在10月1日至3日放假3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几日前不包括当天,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上的一年是指12个月,具体起止日期要具体来看:比如从2009年6月2日起算(含当日),那么截至2010年6月1日为一年;如果从2009年6月2日(不含当日)起算,那么截至2010年6月2日为一年。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则默认为第一种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2种观点: 一、法律时效一般几年1、法律时效期一般是三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法律时效的规定是什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上的一年是指12个月,具体起止日期要具体来看:比如从2009年6月2日起算(含当日),那么截至2010年6月1日为一年;如果从2009年6月2日(不含当日)起算,那么截至2010年6月2日为一年。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则默认为第一种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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