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具有如下的原则:1、公平分配原则,即持股比例与贡献成正比;2、效率原则,有助于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资源,包括人才、资本、技术等;3、控制力,指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常有三种模式,首先是绝对控股,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即67%的股份、18%的合伙人股份、保留15%的团队股份。第二,相对控股模式,创始人占51%,合伙人合计占34%,职工保留15%。最后是,非控股模式,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34%,合伙人团队占51%,激励性股权占15%。该模型主要适用于合作伙伴团队能力互补、每个人能力较强、老板只有战略比较优势的情况,因此基本合作伙伴的权益相对平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种观点: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原则:1、公平原则,持股比例与贡献成正比;2、效率原则,有助于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资源,包括人才、资本、技术等;3、控制力,指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第2种观点: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具有如下的原则:1、公平分配原则,即持股比例与贡献成正比;2、效率原则,有助于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资源,包括人才、资本、技术等;3、控制力,指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融资有下列特征:1.筹集的资金具有永久性。2.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多少与支付与否视公司有无盈利和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3.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1种观点: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原则:1、公平原则,持股比例与贡献成正比;2、效率原则,有助于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资源,包括人才、资本、技术等;3、控制力,指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第2种观点: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具有如下的原则:1、公平分配原则,即持股比例与贡献成正比;2、效率原则,有助于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资源,包括人才、资本、技术等;3、控制力,指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1种观点: 股权分配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持股多少,比例就有多少,持股越多,比例越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还可以各个股东之间协商确定,公司股权分配比例按照所持股份进行分配。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还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来不断提升,甚至可以达到控股的股权比例,但是如果通过收购方式增加股权的,法律另有规定,收购达到百分之三就要公告,收购达到百分之三十,就要对其他股东的股权公告收购不按照持股份额来确定。另外,公司股权持有人分配方面,科学的股权架构一定是由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核心员工这四类人掌握大部分股权的,无疑,这四类人,对于公司的发展方向、资金和管理、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创始人在分配股权时,一定要照顾到这些人的利益,给予他们一定比例的股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股权分配如下,1、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分配股权时,一般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2、按贡献分配,公司在分配股权时,一般可以按其出资额分配股权,捐款数额是多少,指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一般来说贡献大的可以多配股,贡献小的可以少配股;3、根据股东的立场,公司的股权分配一般可以按照股东的地位进行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考虑其他情况(如协商后给予新投资者较少的股份),融资后新股东按照投入资金占新资本的比例确定股份,原股东进行同比例稀释。公司融资后的股东股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资产的收入以及支出而更改,新股东能按照投入的资产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常有三种模式,首先是绝对控股,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即67%的股份、18%的合伙人股份、保留15%的团队股份。第二,相对控股模式,创始人占51%,合伙人合计占34%,职工保留15%。最后是,非控股模式,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34%,合伙人团队占51%,激励性股权占15%。该模型主要适用于合作伙伴团队能力互补、每个人能力较强、老板只有战略比较优势的情况,因此基本合作伙伴的权益相对平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考虑其他情况(如协商后给予新投资者较少的股份),融资后新股东按照投入资金占新资本的比例确定股份,原股东进行同比例稀释。公司融资后的股东股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资产的收入以及支出而更改,新股东能按照投入的资产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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