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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遗漏疾病诊断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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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工伤认定遗漏疾病诊断时,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鉴定,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诉讼。一、工人上班期间脑出血是否算工伤工人上班期间脑出血是否算工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1、工作期间出现脑出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根据受伤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给予相应赔偿;2、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发生脑溢血,如果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二、对于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怎么处理对于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处理方式如下: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履行;2、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可以依法向原审人民和上级人民提出重新处理进行再次申诉。三、工伤认定成功后对方不服怎么处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2种观点: 工伤的后遗症也可以进行鉴定。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工伤,工伤复发的,依然按工伤申报和处理,社保中心会处理赔付和报销。员工工伤后遗症可以要求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3种观点: 工伤认定遗漏疾病诊断可以重新申请。工伤认定遗漏疾病诊断时,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鉴定,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诉讼。申请工伤认定要走的程序:1、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2、申请时间: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接受申请的单位: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4、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申报受理流程: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款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并告知单位和个人;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货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综上所述,工伤认定遗漏疾病诊断时,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鉴定,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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