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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民族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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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6)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符合条件的凭本人或父母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社区警务指导处审批才可办理。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事处、乡镇调查核实,报经现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1、加入中国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九、凡采取搞假报告、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族一般是不能改的,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进行修改: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必须注意,民族成份只能修改一次,年满18周岁的需在成年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父母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不受年龄,随时可以办理族别更正、更改手续。2.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子女不满20周岁的,可以随父或者随母更改民族族别。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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