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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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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关于专利缴费手续 1996年7月1日 根据目前缴纳专利费用及办理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对专利缴费手续作如下重申及规定: 一、关于费用缴纳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是不得使用电汇。” 上述条款的含义是: 1.不得使用电汇方式。 2.所谓“通过银行汇付”是指“通过银行信汇”方式。 3.若做不到“通过银行信汇”时,应尽可能采用“通过邮局汇付”的方式。 二、关于缴费时应写明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 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一并发出。 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维持费维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撤销请求费撤销 续展费续展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4.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第2种观点: 发文单位: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2-9-5 执行日期:1992-9-5  依照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在第二十九条中对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分别作出了规定。为了便于公众理解和掌握,特作如下说明:  一、申请人于1992年1月1日以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的专利申请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申请人于1992年1月1日以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特此公告。专利局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五十四号公告 根据目前缴纳专利费用及办理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对专利缴费手续作如下重申及规定: 一、关于费用缴纳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是不得使用电汇。” 上述条款的含义是: 1.不得使用电汇方式。 2.所谓“通过银行汇付”是指“通过银行信汇”方式。 3.若做不到“通过银行信汇”时,应尽可能采用“通过邮局汇付”的方式。 二、关于缴费时应写明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 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一并发出。 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维持费维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撤销请求费撤销 续展费续展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4.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本公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6号发文日期:1999-06-23 实施日期:1999-10-01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全文为加快专利审查工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作如下修改:一、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审批的时间及次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办理。二、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费,将1994年8月9日颁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43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附加费第1项内容修改为:“1.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150元”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五十六号公告 中国专利局决定,自1997年2月28日起,停止沈阳代办处专利受理和收费业务,进行整顿。请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专利事务所自1997年2月28日起,直接将申请文件、中间文件寄交中国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各种专利费用直接汇缴中国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费用管理处。

第3种观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6号 发布日期:1999-6-23 执行日期:1999-10-1失效日期:2002-4-27   为加快专利审查工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审批的时间及次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办理。  二、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费,将1994年8月9日颁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43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附加费第1项内容修改为:“1.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150元”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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